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许昌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创新团队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许昌市科技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团队的宗旨是:以我市优势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创新型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支持培育一批“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创新团队,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资源的当量凝聚。
第三条创新团队认定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重点支持、吸引以行业知名优秀专家为主体的杰出人才参与我市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实现到2020年形成由创新型科技领军人才带领的50—60个左右的创新型科技团队。
支持、培养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类研究的创新团队。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创新团队的学科方向应是我市优先发展领域、优势产业、重点学科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重点、难点问题。团队学术水平在省内乃至国内外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所在单位有良好的科研环境,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一般以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为依托。
第六条创新团队一般应是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执行者,并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七条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突出的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并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符合“许昌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计划”申请者的条件。
第八条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由科技领军人才、科技人才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且不少于5人,其他人员按需组合,总体规模不少于10人(全职全时人员)。团队成员能保证投入到共同承担研究项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各成员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
第四章申报、论证与批准
第十条许昌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新团队管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论证委员会,负责创新团队的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创新团队的认定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总体目标,提出认定创新团队的学科领域方向和数量。
创新团队的申报由申请单位提交《“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附件证明材料(代表性论文、论著,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专利,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聘任合同或证书复印件等),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创新团队实行常年受理,定期论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署和论证,成熟一个,认定、启动一个。
第十二条创新团队的认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创新团队专家论证委员会由5—9人组成,负责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人员结构的合理性、研究方向的前瞻性、研究内容的先进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
申报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的科研(研发)团队必须是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的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
第十三条对通过论证的创新团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文件,正式启动。同时授予“________创新型科技团队”标牌。
非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科研(研发)团队一律不得悬挂“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标牌。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统筹人才、基地、项目等科技资源,加大对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创新团队的支持期限一般为3年。对每个创新团队的支持一般不超过2个周期。
第十六条创新团队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在各方面给予创新团队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创新团队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相对灵活的内部运行模式,发挥团队成员的聪明才智,锻炼他们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八条创新团队应加强对国内外开放和学术交流,尽快建立自己的网站,积极参加国内外同行的学术研讨会,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创新团队支持周期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新团队工作动态进行跟踪和了解,并负责组织专家检查运行情况和业绩考核。对成绩显著、状态良好的创新团队可提出以适当方式给予延续、稳定的支持。
创新团队发表、出版与“创新型科技团队”培养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中文“许昌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Projects ofXuchang City”。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6日发布的《“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许科字〔2008〕35号)同时废止。